負壓篩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80μm篩檢驗水泥細度的測試方法。本標準適用于硅酸鹽水泥、普通水泥供應商河北大宏實驗儀器有限、礦渣水泥、火山灰水泥、粉煤灰水泥以及采用本標準的其他品種水泥。
方法原理
本標準是采用80μm篩對水泥試樣進行篩析試驗,用篩網上所得篩余物的質量占試樣原始質量的百分數來表示水泥樣品的細度。
儀器檢測說明
1. 試驗篩由圓形篩框和篩網組成,篩網符合SSW0.080/0.056 GB6004,分
負壓篩和水篩兩種,供應商河北大宏實驗儀器有限其結構尺寸見圖和圖2。應附有透明篩蓋,篩蓋與篩上口應有良好的密封性。
2.篩網應緊繃在篩框上,篩網和篩框接觸處,應用防水膠密封,防止水泥嵌入。
3 .孔尺寸的檢驗方法按GB6004第4章進行。
4.2析儀
4.2.1 析儀由篩座、、負壓源及收塵器組成,其中篩座由轉速為30±2r/min的噴氣嘴、負壓表、控制板、微電機及殼體等構成,見圖3。
4.2.2 篩析儀負壓可調范圍為4000~6000Pa。
4.2.3 噴氣嘴上口平面與篩網之間距離為2~ 8mm。
4.2.4 噴氣嘴的上開口尺寸見圖4。
水泥細度篩修正系數測定方法:
1.種已知80μm標準篩篩余百分數的水泥細度標準粉(該試樣受環境影響篩余百分數不發生變化供應商河北大宏實驗儀器有限)作為標準樣。按析法操作程序測定標準樣在水泥細度上的篩余百分數。
2.篩修正系數按下式計算:
C =Fn/ Ft 式中:C——試驗篩修正系數; Fn——標準樣給定的篩余百分數,%;Ft——標準樣在試驗篩上篩余百分數,%。 修正系數計算至0.01。
3.泥試樣篩余百分數結果修正按下式計算: Fc= C·F 式中:Fc——水泥試樣修正后的篩余百分數,%; C——試驗篩修正系數; F——水泥試樣修正前的篩余百分數,%。
校驗結果處理
全部校驗項目均符合技術要求為合格。
校驗周期、
記錄與證書 校驗周期為6個月,或使用前校驗。校驗記錄格式見下表,校驗證書格式見附錄1。
校驗方法
YQZJ01-2008 本方法是用于新購和使用中的以及檢修后的水泥析儀的校驗
一、技術要求
1.1數顯時間控制誤差2min±5s。
1.2篩析儀性能,要求密封良好,負壓可調范圍為4000Pa~6000Pa。
1.3水泥細度篩,篩網不得有堵塞、破洞現象,其校正系數應在0.80~1.20范圍內。
二、驗項目及校驗條件
2.1校驗項目
2.1.1數顯時間控制器誤差。
2.1.2篩析儀性能。
2.1.3水泥細度
校驗用器具
2.2.1電子記時表。
2.2.2天平:稱量100g,分度值0.05g。
2.2.3水泥細度標準粉。
校驗方法
3.1采用電子記時表測試數顯時間控制是否準確。
3.2用目測檢查橡膠密封圈是否老化、損壞,確定篩析義的密封程度。
3.3按動電源開關供應商河北大宏實驗儀器有限,旋轉調壓風門,使儀器空轉是否能達到負壓4000Pa~6000Pa。若達不到,說明抽氣效率不夠,應打開吸塵器,抖動布袋,將吸附在布袋上的水泥抖下,使布孔暢通,至負壓正常為止。
3.4將水泥細度篩篩網對著光照看,觀察篩網是否有堵塞破洞現象。
樣品處理
水泥樣品應充分拌勻,通過0.9㎜方孔篩,記錄方孔篩余物情況,要防止過篩時混進其他水泥。
操作程序
6.1 法
6.1.1 篩析試驗前,應把放在篩座上,蓋上篩蓋,接通電源,檢驗控制系統,調節負壓至4000~6000Pa范圍內。
6.1.2 稱取試樣25g 供應商河北大宏實驗儀器有限,置于潔凈的中,蓋上篩蓋,放在篩座上,開動篩析儀連續篩析2min,在此期間如有試樣附著在篩蓋上,可輕輕地敲擊,使試樣落下。篩畢,用天平稱量篩余物。
6.1.3 當工作負壓小于4000Pa時,應清理吸塵器內水泥,使負壓恢復正常。
6.2 水篩法
6.2.1 篩析試驗前,應檢查水中無泥、砂,調整好水壓及水篩架的位置,使其能正常運
轉。噴頭底面和篩網之間距離為35~75mm。
6.2.2 稱取試樣 50g,置于潔凈的水篩中,立即用淡水沖洗至大部分細粉通過后,放在水篩架上,用水壓為0.05±0.02MPa的噴頭連續沖洗3min。篩畢,用少量水把篩余物沖至蒸發皿中,等水泥顆粒全部沉淀后,小心倒出清水,烘干并用天平稱量篩余物。
6.3 手工干篩法 在沒有析儀和水篩的情況下,允許用手工干篩法測定,操作方法按附錄A(補充件)進行。
6.4試驗篩的清洗 試驗篩必須經常保持潔凈,篩孔通暢。如其篩孔被水泥堵塞影響篩余量時,可甩弱酸浸泡,用毛刷輕輕地刷洗,用淡水沖凈、晾干。
試驗結果分析:
7.1 水泥試樣篩余百分數按下式計算
式中;F——水泥試樣的篩余百分數,%;RS—水泥篩余物的質量,g;W—水泥試樣的質量g,供應商河北大宏實驗儀器有限。結果計算至0.1%。
7.2 篩余結果的修正 為使試驗結果可比,應采用試驗篩修正系數方法修正7.1條的計算結果。修正系數的測定,按附錄B(補充件)進行。
7.3 法與水篩法或手工干篩法測定的結果發生爭議時,以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