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市場監管局發布2023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7月,西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在對西安曲江新區森舉煙酒商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的6個品牌11個品種78瓶白酒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當事人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無法提供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的相關資料,且在售商品未落實明碼標價。
經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西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行為立即整改,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78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2、合并處以罰款8萬元。
案例4:農業公司違法廣告案
2023年7月,咸陽彬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線索,彬縣潤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內容。
經查,當事人發布標題為《蘋果紅了,果農樂了》的文章,內容包含:蘋果中含有促進孩童生長發育的細纖維和增強記憶力的鋅元素,常吃不僅能養生健體、補充營養,而且可益智補腦,提高智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咸陽彬州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800元。
案例5:餐館未提供免費餐具案
2023年7月,延安市富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富縣小四川酒家店不提供免費餐具,對顧客使用的餐具每套收費2元。
經查,富縣小四川酒家店只向顧客提供收費餐具,不提供免費餐具。此行為違反了《陜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條件的餐具,不得設定最低消費、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開瓶費等不合理費用”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規定。依據《陜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八十條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延安市富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給予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801.6元;3、罰款3801.6元。
案例6: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案
2023年8月,延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對延安市寶塔區李小玲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懸掛標有“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的《外賣打包》價格公示牌。
經查,此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七項“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規定。格式條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內容:(七)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的規定。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延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標有“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的《外賣打包》價格公示牌,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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