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根據工信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結合浙江省工作實際研究制定《浙江省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各地持續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加快推動制造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
浙江省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推動綠色發展新要求,進一步完善浙江省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建設,發揮綠色(低碳)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根據《“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工信部規〔2021〕178號)、《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工信部聯節〔2022〕88號),以及《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24〕13號)的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所稱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是指入選國家或浙江省綠色(低碳)工廠、工業園區和供應鏈管理企業等綠色制造名單的有關單位。
(三)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浙江省內組織開展的省級綠色制造名單的遴選發布和動態管理,以及國家級綠色制造名單的遴選推薦和動態管理。各設區市開展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培育及遴選工作可參考本實施細則執行。
(四)綠色(低碳)工廠是指實現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業,是綠色制造核心實施單元。
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省、市、縣三級聯動的綠色(低碳)工廠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低碳)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低碳)工廠的培育機制。
綠色(低碳)工業園區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現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工業園區,是綠色(低碳)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臺。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主導企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制造的關鍵。
(五)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以綠色(低碳)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低碳)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優化政策環境,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制造的內生動力,發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集群、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六)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省級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省級評價程序要求,負責遴選推薦國家綠色制造名單,開展相關動態管理,推動出臺配套政策。各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制造名單的培育、管理和推薦工作。
(七)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浙企智造在線”平臺的建設和運維,將其作為開展省級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臺。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作為開展國家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臺。市、縣(市、區)級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及管理工作可基于已有平臺組織開展。
二、培育要求
(八)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積極穩妥推動本地區企業、工業園區開展綠色低碳轉型升級,及時將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劃,建立培育庫。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低碳)工廠、綠色(低碳)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要求,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提升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鼓勵各設區市將開展節能降碳節水技術改造、清潔生產審核、可再生能源使用等成效顯著企業作為培育重點。
(九)綠色(低碳)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生產場所在浙江省行政區域范圍內;
2.符合國家綠色工廠或浙江省綠色低碳工廠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十)綠色(低碳)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2.發布園區綠色(低碳)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低碳)工廠創建;
3.符合國家綠色工業園區或浙江省綠色低碳工業園區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十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生產(經營)場所在浙江省行政區域范圍內,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低碳)工廠;
2.制定供應商綠色(低碳)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國家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或浙江省綠色低碳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三、創建程序
(十二)企業、園區可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編寫評價報告后通過管理平臺提交。采取第三方評價方式的,第三方機構要按照工信部《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開展工作,對所出具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取自評價方式的,工作流程和報告模板可參考工信部《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十三)各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引導支持企業、園區開展綠色低碳轉型升級,對照相關標準,創建綠色(低碳)工廠、工業園區和供應鏈管理企業,按照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印發的每年度綠色制造工作目標分解任務,遴選確定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并組織開展本市省級、國家級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培育創建和推薦。各市省級、國家級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推薦名額結合本市梯度培育體系建設情況、上年度申報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入選率等因素后綜合確定。
(十四)各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綜合考核申報單位的情況,于每年6月30日前,將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的省級、國家級綠色制造推薦名單和申報材料分別通過“浙企智造在線”和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級綠色制造推薦名單原則上應先納入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國家級綠色制造推薦名單原則上應先納入省級綠色制造名單。
(十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按要求組織綜合評審,遴選確定省級綠色制造名單。綜合評審流程分為材料初審、專家評審、現場核查等環節。
初審環節對申報單位基礎合規性和指標體系開展審查,主要參照最新版省級綠色制造名單建設評價導則等標準。
評審環節由申報單位對綠色制造創建工作亮點進行闡述,并就專家提問進行答辯。專家組成員由浙江省綠色低碳領域專家庫隨機選取組成。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評審,并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機關紀委進行現場監督。視情況,可邀請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管局參加。
現場核查環節主要核查申報單位整體布局、工藝設備、環保設施,以及前期審查過程中待確認問題等。采用抽查形式,核查名單綜合考慮初審與評審情況確定,核查小組由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共同組成。
國家級綠色制造名單遴選推薦程序參考省級名單遴選程序執行,遴選標準依據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用于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的標準清單(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以及最新版《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等。
(十六)綜合評審結束后,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擬入選的省級綠色制造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共同發布,納入省級綠色制造名單。經綜合評審擇優確定的擬推薦國家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按要求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十七)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
1.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2.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3.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4.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5.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6.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四、動態管理
(十八)對國家級、省級綠色制造名單實施動態跟蹤。已公布的國家級、省級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原則上應在每年4月15日前,分別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和“浙企智造在線”平臺填報動態管理表,上報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
(十九)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存在以下情形的,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移出并進行公告:
1.第十七條中所提到情況;
2.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3.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各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實時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時將其移出各層面名單并進行公告。
(二十)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并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所在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或園區提交的變更說明進行復核確認,變更后不再符合相關標準的從市級綠色制造名單中移出。對涉及國家和省級綠色制造名單的,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每年推薦名單時,將調整意見統一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在發布年度省級名單和上報國家級推薦名單時予以公告和變更。
(二十一)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督促企業、工業園區按要求報送綠色制造工作開展情況及相關資料,及時填報動態管理表、復核表。按照“五年一復核”原則,組織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的綠色發展現狀開展復核。
(二十二)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現在本地區開展業務的第三方機構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評價對象問題的,及時上報。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適時公布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的有關情況,引導第三方機構提升服務水平和工作質量。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機構每年度開展的國家層面綠色制造評價項目(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總計不得超過15項,省級綠色制造評價項目(包括綠色低碳工廠、綠色低碳工業園區)總計不得超過10項。
(二十三)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所在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
對受理的舉報內容,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確認存在所舉報事項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或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要求從綠色制造名單移出,第三方機構存在所舉報事項的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五、配套機制
(二十四)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在規劃布局、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試點示范、金融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提供支持,發揮產融合作平臺作用,引導金融資源為工業綠色發展提供精準支撐。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實施綠色制造宣傳推廣行動,開展綠色制造培訓。
(二十五)鼓勵各地制定對綠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導政策,把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作為推動區域制造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抓手,對本地區綠色(低碳)工廠梯度培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制定針對性政策,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積極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制造水平。
(二十六)參與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二十七)綠色(低碳)工廠、綠色(低碳)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范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低碳)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綠色(低碳)工業園區制定綠色(低碳)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對綠色(低碳)工廠的產品采購力度。
六、附則
(二十八)本實施細則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二十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以往相關綠色制造文件與本實施細則有矛盾處,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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