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業農村廳甘肅省財政廳關于印發
《甘肅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
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甘農機發〔2024〕14號
各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蘭州新區農林水務局、財政局,省農墾集團公司:
為科學規范實施我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充分發揮政策效益,推動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有效支撐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農業農村廳商省財政廳制定了《甘肅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甘肅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甘肅省農業農村廳 甘肅省財政廳
2024年8月2日
甘肅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建設丘陵山區適用小型機械研發制造推廣應用先導區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23〕96號)等文件要求,錨定建設農業強省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充分發揮效益為主線,以推動科技自主創新、智能綠色低碳發展為路徑,堅持開拓創新、公平公正、優機優補、嚴懲違規,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引領農機研產推用全鏈協同,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為確保守住國家糧食安全和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加快全省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在支持重點方面突出穩產保供。以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為著力點,將更多先進適用機具有序納入補貼范圍,聚焦機播增產和機收減損,重點支持高性能
播種機、大型智能高端聯合
收獲機械等有助于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
(二)在補貼資質方面突出自主創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動農機產業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質量發展為導向,開展丘陵山區適用小型機械鑒定機制創新,開辟急需適用農機鑒定“綠色通道”,與江蘇省開展創新產品補貼資質互認。科學規范采信農機產品質量認證和第三方機構檢驗檢測結果,有力有效提升農機鑒定能力,加快推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機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
(三)在補貼標準方面著力做到有升有降。結合各地區域農業生產特點、農機化發展階段和需求,實施差異化補貼。提高部分重點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從30%提高到35%,包括促進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混合動力或電動農機等重點機具。在滿足中央和省級資金需求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對區域內嚴重不足、生產急需的移動式
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40%,納入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統一管理。對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實行降低補貼標準、退坡處理直至退出補貼范圍。
(四)在實施創新方面著力支持先行先試。持續實施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加快先進適用短板創新機具研發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廣應用。持續推進丘陵山區適用小型機械研制推廣應用先導區建設,促進江蘇與甘肅協同合作。
(五)在風險防控方面著力提高監管水平。充分運用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及省級服務平臺,推進補貼機具唯一身份識別,發揮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完善省、市、縣三級監管機制和多部門聯動機制,發揮鄉鎮監管優勢,全流程加強補貼機具研產推用各環節監督管理。
(六)在補貼兌付方面著力提升服務效能。優化簡化資金兌付流程,增加結算批次,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提高補貼辦理便利性,確保及時兌付。加強補貼資金管理,落實專款專用要求,加大對超期不兌付、兌付慢問題治理力度,當年補貼預算執行情況與下一年度資金安排掛鉤。
三、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常規機具
中央財政資金全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以下簡稱“全省補貼范圍”)為23個大類52個小類146個品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可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情況按年度進行調整。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覆蓋全省所有縣(市、區、農墾農場)。優先保障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機收減損、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將更多符合條件的先進適用機具納入補貼范圍。
全面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補貼操作要求與常規補貼產品保持一致,對產品及生產企業條件、補貼資質的相關要求繼續實施備案管理。
常規機具必須是全省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
(二)農機創新產品
1.專項鑒定產品。根據農業生產和農機裝備補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輪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中《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有關要求,通過征集建議、專家評審、評審公示、發布實施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產品列入補貼范圍。
2.農機新產品。組織實施中央財政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按照上一輪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中《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關于試點產品選定的要求,將農機裝備補短板范圍內等符合條件的創新產品,以及暫不能開展農機試驗鑒定的新型農機產品和不適宜鑒定的成套設施裝備列入補貼范圍。支持實施農機裝備補短板行動,對短板機具目錄范圍內取得研發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創新產品,給予3年以下的特定補貼支持,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場的轉為常規補貼,補貼額測算比例調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補貼范圍。
農機創新產品補貼品目實行總量控制,年度總數量不超過 10個,經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按年度實施與調整。
鼓勵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地方各級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地方自定,補貼額測算比例不得超過35%,不得占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四、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
1.組織分檔測算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本省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在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通用類最高補貼額一覽表、區域非通用類農業機械最高補貼額建議一覽表基礎上,結合實際優化參數,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各檔次的補貼額,同時與區域內其他省份同類同檔產品的補貼額進行銜接,合理制定發布我省補貼額一覽表,并視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整。
2.補貼額測算比例
常規補貼機具的測算比例。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上年同檔次產品市場銷售均價的30%,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上年市場銷售均價原則上通過本省辦理服務系統補貼數據測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補貼銷售數據較少的品目,其相關檔次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也可書面委托2家以上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專業價格評估、成本測算等方式獲取。
補貼額提高機具的測算比例。圍繞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機收減損、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選擇不超過10個品目且不超過20個檔次的產品提高補貼額(含新能源農機),其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涉及的通用類品目機具可高于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幅度控制在最高補貼額的20%以內。非通用類品目機具可高于上年度補貼額,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補貼額的20%以內。在履行省級支出責任且補貼資金能夠滿足兌付需求、不存在購機補貼兌付難和兌付慢問題的條件下,可結合防災減災農機儲備和調用制度,對區域內嚴重不足、生產急需的移動式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40%,機具需納入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統一管理,試點方案需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
補貼額降低機具的測算比例。逐步降低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機具品目(檔次)的補貼額,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20% ,并將部分低價值的機具退出補貼范圍。補貼資金不能滿足需求的情況下,應在相關年度下調部分機具的補貼額,確保政策普惠共享。對輪式拖拉機,除動力換擋和無級變速等檔次外,其他檔次的補貼額測算比例總體不超過15%,對保有量過多或技術相對落后的檔次,補貼額測算比例總體不超過10%,結合實際將部分機具品目(檔次)剔出補貼范圍,在省級支出責任按規定履行到位且補貼資金能夠滿足兌付需求、不存在購機補貼兌付難和兌付慢問題的前提下,可圍繞優化完善區域內動力機械結構適當提高測算比例,所測定的補貼額提高幅度不超過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的20%。
3.單機補貼限額。除上述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機具以外,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玉米去雄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氣力式播種機、大型聯合收獲機、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0萬元,200馬力以上動力換擋或無級變速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喂入量聯合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獲打包一體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大型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保持補貼額總體穩定,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測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及時報送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發現同檔次同品質的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綜合研判后,應當及時相應下調此檔機具補貼額,如發現劣質產品以低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要嚴肅查處。
五、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
(一)資金分配。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在優先補足上年資金錄入缺口的基礎上,采用因素法測算,不突破縣級需求上限,對資金結轉量大的地區不安排或少安排資金。將省農墾集團納入全省補貼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通報各縣(市)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縣(市)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地區加快使用,并按需組織開展縣(市)際余缺調劑,及時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縣(市)的補貼資金調增給需求較大的縣(市),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對于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的縣(市、區),扣減下一年度補貼資金預算。
(二)農機創新產品資金分配與使用。農機創新產品年度使用資金量按照不超過本縣區年度中央財政資金總規模的15%安排,全省年度使用資金量不超過4500萬元。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確認的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產急需的農機創新產品不占用年度使用資金規模指標。
(三)組織開展創新試點。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對具備作業信息化監測條件的大型、智能、復式、高端、綠色農機以及重點推廣的機具探索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補貼按照7∶3的比例分兩次定額兌付,即在購機核驗合格后按程序兌付70%的補貼資金,第二年在所購機具達到規定的年度作業量后,再兌付30%的補貼資金。對第三年、第四年連續兩年完成年度作業量的農機,分別按照定額補貼資金的10%、10%予以激勵補貼。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實施方案,確定補貼范圍,經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組織實施。
組織開展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按照生產急需、前沿引領、自主安全、集中突破的要求,動員和遴選省內外優勢企業及科研力量開展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依照備案試點方案,做好組織實施工作,通過以用促研、以研促造,縮短機具從研發制造、熟化定型到推廣應用周期,打通農機裝備研產推用各環節堵點,探索一體化推進機制模式,加快發展農機新質生產力。
(四)支出責任與兌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級財政安排資金要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已購機的補貼申請,并通過辦理服務系統予以體現,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對地方黨委和政府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六、操作實施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一)發布實施規定。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根據本方案要求,編制當地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向社會公布實施,并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全面公開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組織機具投檔。省農業農村廳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9〕7號)中《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分批組織開展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嚴格投檔資料審核,組織相關專家嚴格審查投檔信息,對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產品、新推廣產品、首次申請列入補貼范圍產品、價格明顯背離同類同檔產品、結構過于簡單產品、非常規產品等機具(以下簡稱“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采取交叉互審等方式嚴格審核。農機生產企業按照“自愿參加、自主投檔、承諾踐諾”原則,參與我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并按規定投送或提交有關資料。從嚴查處不實投檔行為,對超范圍投送產品、低檔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檔次錯誤的,按規定嚴肅查處;對多次或重復發生提供不實投檔資料違規行為的農機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從重或加重處理。
(三)現場演示評價。重點對實施過程發現的高風險機具規范組織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發現有問題的,要對該產品及時采取封閉措施,并開展調查。調查結束后,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及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工作的,可視情暫停采信相關機構的證書(報告),要將調查情況及時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決定是否恢復采信,對于在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工作中多次發生問題的,將相關機構納入“黑名單”,并不予采信其出具的鑒定(認證)證書(報告) 。
(四)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五)受理補貼申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各地可結合實際,根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申請數量設置購機者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的上限及其申請條件等。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手機APP等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錄入補貼申請信息。引導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提交補貼申請資料。縣級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有關情況。
(六)機具核驗。鼓勵基層農業農村部門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對重點機具逐臺進行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對非重點機具,可采取補貼資金兌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驗方式進行;對高風險機具,應逐臺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對丘陵山區所用的量大面廣的小型機具,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便利化可監測的核驗方法;對成套設施裝備,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可組織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
(七)審驗公示信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從甘肅省農機安全監理數據平臺直接獲取機具信息。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八)兌付補貼資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縣級財政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原則上應通過“一卡通”社保卡和對公賬戶方式發放。縣級財政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同時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各地當年補貼資金兌付工作開展情況與下年資金安排掛鉤。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兌付。
(九)組織抽查。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農機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的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核查,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評估,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機關移交嚴處。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意識。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市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的指導,重點開展協調落實、督導檢查、預警監測、違規查處等工作。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是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重大事項須提交縣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策。要認真落實縣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各地要依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基層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要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各種宣傳方式,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支持的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從嚴整治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有力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方案,結合實際制定本地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經縣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領導小組審定后印發實施,并抄報市(州)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每年12月5日前,要將本年度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并抄報市(州)農業農村、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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