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埃塞俄比亞蕓豆輸華檢驗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埃塞俄比亞蕓豆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五)《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埃塞俄比亞蕓豆輸華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的蕓豆(Phaseolus vulgaris L.),是指在埃塞俄比亞種植和加工,輸往中國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種用的蕓豆籽粒。
三、允許的產地
埃塞俄比亞全境。
四、企業注冊
輸華蕓豆應來自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農業部(以下稱埃塞方)考核批準的加工企業。埃塞方應提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提供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中方將進行審核,并對其實施注冊登記,在中方網站上公布并動態更新。
五、關注的有害生物
輸華蕓豆不得攜帶以下檢疫性有害生物:
1.暗條豆象Bruchidius atrolineatus
2.鷹嘴豆象 Callosobruchus analis
3.四紋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4.巴西豆象Zabrotes subfasciatus
5.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6.毒麥Lolium temulentum
7.豌豆腳腐病菌Didymella pinodella
8.菜豆暈疫病菌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 phaseolicola
9.蘋果莖溝病毒Apple stem grooving virus
六、裝運前要求
(一)生產要求。
1.埃塞方應在蕓豆生長期和倉儲期間進行有害生物的調查和防治。生長期間針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進行調查監測,并實施有效田間有害生物防控措施,以降低有害生物發生程度。如在監測中發現有害生物或其相應癥狀,應采取綜合管理措施,以確保輸華蕓豆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根據中方需要,埃塞方應向中方通報有害生物的調查方法和調查結果。
2.埃塞方應對輸華蕓豆加工、包裝、倉儲和裝運過程實施監管,加工儲存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和溯源體系,確保貨物能夠準確溯源。埃塞方應監督企業嚴格進行篩選除雜,有效去除昆蟲、螨類、軟體動物、土壤、雜草籽及其他植物殘體。
3.蕓豆出口前,應單獨存放,加工企業應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防控措施,避免蕓豆受到有害生物侵染。
(二)包裝、運輸要求。
1.埃塞俄比亞輸華蕓豆
包裝材料應干凈衛生且首次使用,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要求。每一包裝上應用英文或中文標注加工企業名稱及對應的注冊號等信息并用英文或中文標明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
2.蕓豆裝運前,運輸工具要進行徹底的檢查和清潔,防止有害生物混入其中。
(三)產品要求。
輸華蕓豆應符合中國進境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不得帶有植物殘體、土壤或活的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四)出口前檢驗檢疫和證書要求。
出口前,埃塞方應對輸華蕓豆實施檢驗檢疫。對符合要求的貨物,根據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2號(ISPM12)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注明加工企業名稱或注冊號、集裝箱號及封識號,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kidney beans from Ethiop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埃塞俄比亞蕓豆輸華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的規定,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輸華蕓豆經熏蒸處理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中注明熏蒸劑的名稱、使用劑量、處理溫度和持續時間等信息。
七、進境檢驗檢疫
輸華蕓豆到達中國入境口岸后,中國海關按照如下要求實施檢驗檢疫:
(一)證單核查。
1.核查是否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3.核查隨附的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貨物檢查。
1.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進境蕓豆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2.蕓豆應在中國海關指定監管場地實施檢驗檢疫。
(三)不合格處理。
1.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來自未經注冊的加工企業,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發現土壤,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活的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殘體等,作除害、退回或銷毀處理。
5.發現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發現上述不符合要求情況,中方將向埃塞方通報,并視違規情況嚴重程度暫停相關企業輸華資質,直到中方確認問題已得到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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