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6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奶產業發展條例》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9月26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6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奶產業發展條例
(2007年11月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9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奶產業發展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8年9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奶產業發展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9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奶牛養殖
第三章 生鮮乳收購與銷售
第四章 乳制品生產經營
第五章 飼草生產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奶產業高質量發展,保障生鮮乳和乳制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奶牛養殖、生鮮乳收購與銷售、乳制品生產經營、飼草生產等奶產業發展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區奶產業發展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堅持市場主導、政府支持、規劃引領、法治保障、科技創新、融合發展的原則,立足資源優勢,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優化產業布局和結構,加快構建現代奶產業體系,推進奶產業現代化。
第四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奶產業發展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奶產業高質量發展重大政策、重大項目實施,協調解決重大事項、重大問題,督促檢查奶產業發展工作落實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奶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完善奶產業發展扶持、保障政策措施,將奶產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奶產業發展工作的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相互配合,做好奶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自治區奶產業發展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奶產業發展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資源條件和市場需求,優化調整生產布局,合理確定奶牛養殖規模。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產業行業協會的指導。
奶產業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客觀、公正地反映奶牛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和乳制品生產者等的訴求,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本行業經營者依法競爭、合規經營、綠色發展。
鼓勵和支持奶產業行業協會開展市場調查研究,發布產業發展動態信息,提供咨詢指導、信息交流、技術培訓等服務。
第二章 奶牛養殖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奶牛養殖規模化、標準化、智能化、綠色化,推廣科學飼養技術,加強繁育、飼喂、擠奶、防疫、糞污處理等環節設施設備升級改造,提高生產效率和養殖效益。
鼓勵和支持奶牛養殖者建設現代智慧牧場。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奶牛良種繁育和推廣體系建設力度,制定并實施科學的奶牛遺傳改良計劃,加強奶牛種源自主培育,提升奶牛種業核心競爭力。
支持建設奶牛核心育種場和良種繁育基地,選育組建高產優質奶牛核心群,自主培育種公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奶牛養殖者參與奶牛生產性能測定,推進生產性能測定數據在良種選育和飼養管理過程中的應用。
第十二條 奶牛養殖場應當建立并保存奶牛養殖檔案,記錄奶牛繁育系譜。
第十三條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自治區動物疫病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對奶牛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等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
奶牛養殖者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強制免疫計劃、技術規范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奶牛實施免疫接種,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保證可溯源,并將奶牛免疫相關信息錄入獸醫衛生綜合信息平臺。
鼓勵奶牛養殖場建設動物疫病凈化場、無疫小區。
第十四條 從事動物疫病監測、奶牛養殖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奶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接到奶牛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延誤防控時機,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
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與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第十五條 銷售、運輸奶牛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從國外、區外引進奶牛應當依法進行隔離觀察,經檢疫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病死奶牛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病死奶牛無害化處理與保險理賠聯動機制。
奶牛養殖者應當按照規定對病死奶牛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病死奶牛無害化處理單位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從事奶牛養殖以及病死奶牛收集、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填報病死奶牛的死亡原因、死亡時間、數量(重量)、地點、來源、交接人員和交接時間等信息,確保病死奶牛全程溯源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奶牛養殖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投入,配置與養殖規模、處理工藝相適應的奶牛養殖糞污消納用地。
奶牛養殖場應當建設與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并保證正常運轉,或者委托他人對糞污代為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不得違法排放奶牛養殖糞污。
鼓勵和支持在奶牛養殖密集區域建設糞污集中處理設施。
鼓勵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奶牛養殖糞污處理設施設備的建設和投資運營。
第十八條 奶牛養殖場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工作,按照規定對奶牛診療廢棄物進行收集、暫存,并委托專業處理機構進行集中處置,不得隨意丟棄奶牛診療廢棄物。
第十九條 從事奶牛養殖,應當科學合理使用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規范記錄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規定。
禁止使用國家禁用的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以及其他對奶牛和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第三章 生鮮乳收購與銷售
第二十條 奶牛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和乳制品生產者應當依法規范經營行為,密切養殖加工利益聯結,構建良性合作機制,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生鮮乳交易市場秩序。
鼓勵乳制品生產者與奶牛養殖者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
第二十一條 生鮮乳收購、銷售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原則,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生鮮乳收購數量、收購價格、質量要求、履行期限等交易內容。
生鮮乳收購、銷售雙方應當履約踐諾,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收購方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克扣收購款或者限收、拒收生鮮乳,不得憑借購銷關系強推強賣獸藥、飼料和養殖設備等。
禁止惡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銷售、收購生鮮乳。
第二十二條 禁止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交易中實施達成壟斷協議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壟斷行為。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生鮮乳價格協調委員會,根據生鮮乳的市場供需、生產成本、流通費用等因素協商確定生鮮乳交易參考價格,供收購、銷售雙方交易時參考。生鮮乳價格協調委員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奶牛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者等代表組成。
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生鮮乳價格的監測和通報,及時發布市場信息和價格信息。
第二十四條 禁止收購或者銷售下列生鮮乳:
(一)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標準或者未經檢疫合格的奶牛產的;
(二)奶牛產犢7日內的初乳,但以初乳為原料從事乳制品加工的除外;
(三)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超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致病性寄生蟲,以及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生鮮乳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
(四)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牛產的;
(五)其他不符合生鮮乳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
第二十五條 生鮮乳運輸車輛只能用于運送生鮮乳和飲用水,不得運輸其他物品。
生鮮乳運輸車輛使用前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組織制定并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鮮乳進行監督抽查,按照法定權限及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生鮮乳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同一抽檢期內,對同一批次生鮮乳不得重復抽檢。
第二十七條 奶牛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和乳制品生產者對監督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組織實施監督抽查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復檢。復檢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檢樣品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報告。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鮮乳進貨查驗制度,對收購的生鮮乳逐批進行質量安全檢測。發現不符合生鮮乳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收購或者使用,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生鮮乳收購者應當按照生鮮乳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對收購的生鮮乳進行常規檢測。檢測費用不得向奶牛養殖者收取,或者變相轉嫁給奶牛養殖者。
第二十九條 鼓勵開展生鮮乳質量第三方檢測。
開展生鮮乳質量第三方檢測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取得資質認定。
第四章 乳制品生產經營
第三十條 乳制品生產經營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乳制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乳制品:
(一)腐敗變質、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三)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四)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乳制品生產企業開展精深加工,改造提升生產設備和加工工藝,加強產品創新研發,開發生產配方乳粉、奶油、蛋白粉、奶酪等高品質、高附加值的乳制品,優化乳制品結構,滿足市場多元化需求。
支持有條件的奶牛養殖者依靠自有奶源有序發展乳制品加工,根據市場需求生產經營巴氏殺菌乳、發酵乳等液態乳制品,推動奶牛養殖向乳制品加工和流通領域拓展。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充分挖掘資源優勢,培育、創建地域特點鮮明的乳制品區域公用品牌,塑造有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企業品牌、產品品牌,鼓勵和支持乳制品生產者加強品牌建設與宣傳,以品牌引領奶產業高質量發展。
鼓勵和引導乳制品生產者在乳制品外包裝上顯著標注產地。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乳制品生產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拓寬乳制品銷售渠道,依托電商平臺開展網絡營銷,開設社區直供、專柜、體驗店等經營實體,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消費引導,普及乳制品營養知識,倡導科學食用乳制品。
支持學生飲用奶計劃推廣,擴大覆蓋范圍,引導乳制品生產企業增加學生奶產品種類,保障質量安全。
第五章 飼草生產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各類飼草資源,因地制宜挖掘飼草生產潛力,優化種植結構,推動建立種養結合、多元發展的生產模式,增強飼草供應量與奶牛養殖規模的適配度,提高飼草供應保障能力。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加強飼草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布局建設飼草種業基地,支持苜蓿、青貯玉米、飼用燕麥、飼用小黑麥等優良品種的選育、引進和推廣,提高優質飼草種子生產和供應能力。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統籌規劃飼草種植用地。
鼓勵科學利用鹽堿地、農閑田等發展飼草生產,引導生產經營主體向區外拓展飼草種植空間。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苜蓿、青貯玉米等主要飼草生產全程機械化應用,提高高效種植、低損收獲、精細加工等機械化水平,提升優質飼草產品產出率。
鼓勵和支持采用高效節水、復種間作、工廠化生產等方式,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飼草流通、配送體系,鼓勵發展專業化飼草收貯配送企業、合作組織等,推動飼草種植、加工、配送服務一體化建設。
鼓勵和支持開發便于商品化流通的飼草產品,發展多樣化飼草產品種類。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奶產業發展的信貸支持,鼓勵創新、開發適合奶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優化信貸產品和服務。
支持利用農機具、養殖設施、活體奶牛等依法開展抵押融資。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奶產業發展政策性保險制度,可以采取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持保險機構創新、增加保險品種,擴大奶產業保險覆蓋面。
鼓勵探索開展生鮮乳價格保險。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奶產業人才隊伍建設,引進奶產業高層次人才,培養飼草生產、良種繁育、獸醫保健、疫病防治、糞污處理、經營管理等專業技術人才。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奶產業科技創新投入力度,推進奶產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
鼓勵和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加強交流與合作,開展奶產業全鏈條技術攻關,推進生產、學習、研究與運用一體化建設,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升級。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奶產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和培育社會化服務組織,為奶產業發展提供飼草生產、良種繁育、疫病防治、糞污處理等專業化服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支持奶產業與特色旅游、休閑度假、觀光體驗等產業融合發展,鼓勵創建生態觀光牧場、奶產業科技館等新業態新模式,提升奶產業綜合效益。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乳制品生產企業、奶牛養殖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建立健全聯農帶農機制,通過訂單收購、股份合作、奶牛托管、提供就業等方式帶動農民共享奶產業增值收益。
第四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對奶產業開展產銷動態監測,分析、研判奶產業形勢,及時向社會發布奶產業預警信息和風險提示,引導生產和消費,促進奶產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統籌飼草生產、奶牛養殖等奶產業發展用水。
第五十條 整車合法裝載運輸生鮮乳的車輛享受“綠色通道”政策,免收車輛通行費。
第五十一條 自治區加強和完善奶產業全鏈條標準體系建設,支持奶產業行業協會、乳制品生產者、奶牛養殖者等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
第七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奶產業誠信體系建設,依法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及時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生鮮乳和乳制品生產加工、儲存運輸、經營銷售等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創新監督管理方式,加大監督管理力度,確保生鮮乳和乳制品質量安全。
第五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反壟斷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壟斷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生鮮乳收購、銷售過程中壓級壓價、價格欺詐、價格串通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奶產業發展工作中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在奶牛養殖、生鮮乳收購與銷售、乳制品生產經營等活動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生鮮乳,是指未經加工的奶牛原奶。其他奶畜原奶及其乳制品的生產經營等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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