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主動參與社會監督,進一步發揮社會共治作用,及時發現和有效控制食品質量安全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現就實施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獎勵制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內部舉報人實名舉報企業食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實施獎勵,適用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稱“內部舉報人”包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統稱企業)的內部人員及相關知情人。內部人員,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相關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內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與企業存在業務聯系以及企業臨時聘用的人員等。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向社會公開舉報獎勵有關規定,暢通舉報渠道,并指導企業在其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內部舉報人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接收舉報的互聯網、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企業食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內部舉報人舉報后,應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并告知內部舉報人是否立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案件調查工作需要,征得內部舉報人同意后,邀請其協助調查。
五、經查證屬實,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最終處理決定后,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內部舉報人應當予以獎勵。獎勵資金來源、獎勵條件、獎勵標準和獎勵程序等按照《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國市監稽規〔2021〕4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執行。除物質獎勵外,在征得內部舉報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實施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同一內部舉報人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不予重復獎勵。
六、內部舉報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食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線索,屬于違法行為隱蔽性強、危害程度大、社會影響廣的,或避免重大食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發生、消除重大食品質量安全隱患、協助查處重大食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案件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征得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可適當提高獎勵標準。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按《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優化、簡化獎勵資金審核發放流程,減少獲取內部舉報人不必要的個人信息。內部舉報人應當配合提供真實身份證件、有效聯系方式、與企業存在雇傭關系證明材料等必要的個人信息。內部舉報人對獎勵發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酌情考慮。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辦法》有關規定加強對內部舉報人個人信息的保護。未經內部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舉報內容和舉報獎勵等相關情況。
九、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內部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出現以上行為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內部舉報人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偽造證據,謊報案情、干擾辦案。對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惡意舉報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按照《辦法》第二十三條嚴格處理。
十一、企業應當結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風險內部化解制度,鼓勵內部人員主動發現、積極反映食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及時研判核實內部人員反映的食品質量安全風險問題。對查證屬實的,企業應及時予以整改,并可視情對反映食品質量安全風險問題的內部人員給予一定獎勵。
十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內部人員和相關知情人舉報實施獎勵可參照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財政部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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