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農發〔2024〕76號
陜西省農業農村廳 陜西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陜西省穩定肉牛奶牛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區)農業農村(畜牧獸醫)局、財政局:
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等7部委《關于促進肉牛奶牛生產穩定發展的通知》(農牧發〔2024〕16號)精神,為進一步穩定全省肉牛奶牛產業發展,助力肉牛奶牛養殖場戶特別是脫貧戶渡過難關,我們研究制定了《陜西省穩定肉牛奶牛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陜西省農業農村廳
陜西省財政廳
2024年10月21日
(省農業農村廳聯系人:張澤澤、陳帥,電話:029-87317113,87211928;省財政廳聯系人:張永梅 電話:029-68936117)
陜西省穩定肉牛奶牛產業發展
若干政策措施
為幫助肉牛奶牛養殖場戶渡過難關,穩定肉牛奶牛生產,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穩定基礎產能。支持基礎母牛擴群,在肉牛養殖大縣采取“先增后補,見犢補母”的方式,對每頭產犢母牛補助不超過1500元。開展肉牛奶牛養殖補助,按照每頭肉牛補助不超過500元的標準,對設計存欄50頭以上的規模化肉牛養殖場(戶)根據實際存欄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場(戶)不超過100萬元;按照每頭奶牛補助不超過1000元的標準,對設計存欄100頭以上的標準化奶牛場根據實際存欄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場不超過200萬元。支持創建國家級牛核心育種場,對新通過審定的國家級育種場一次性補助不超過100萬元。推廣使用牛優質凍精,支持肉牛養殖場(戶)開展純種擴繁和級進改良,使用每支凍精補助不超過10元;支持奶牛養殖場開展良種繁育,使用每支凍精補助不超過50元。
二、保障飼草料供給。強化青貯
收獲機械等農機具保障,對于納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名錄的機具按照定額標準予以補助。支持農作物秸稈與優質飼草混貯,提高秸稈飼料化利用率,加快實現“秸稈變肉(奶)”。建設飼草種植基地,因地制宜發展人工種草,就地就近保障飼草料供應,其中青貯玉米生產與收儲每畝補助不超過180元;高產優質苜蓿種植每畝補助不超過600元。
三、提升主體經營能力。支持肉牛奶牛養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升級改造,對提升生產經營能力、升級養殖設施裝備,降低養殖成本予以補助,每個主體補助不超過20萬元。支持產業融合,鼓勵各類養殖、加工、服務主體組建產業化聯合體,降低生產成本,提升產品質量和效益,對達到省級標準的每個肉牛奶牛類產業化聯合體分年度累計補助80萬元。
四、提升疫病防控能力。全面推行重大疫病強制免疫“先打后補”,自行完成國家強制免疫計劃的肉牛奶牛養殖場(戶)足額享受國家補助。創建動物疫病凈化區,對成功創建國家級無疫小區和疫病凈化場的肉牛奶牛養殖場,一次性補助不超過100萬元。落實疫病強制撲殺補助,肉牛強制撲殺每頭補助3000元,奶牛每頭補助6000元。
五、強化產業精準幫扶。各地要精準分析研判當前脫貧養殖戶面臨的困難,一戶一策落實針對性幫扶措施,盡可能減少牛肉等農產品價格下行對脫貧養殖戶帶來的影響。按照相關規定統籌用好銜接資金,對符合支持條件的肉牛奶牛脫貧養殖戶予以補助,推動調整優化養殖結構,減少養殖虧損。按照幫扶產業“四個一批”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分類施策,謀劃實施好脫貧地區肉牛奶牛幫扶產業項目,補齊產業短板,提高抗風險能力。
六、理順生鮮乳購銷秩序。進一步強化生產監測預警,及時調度生鮮乳銷售情況,研判風險隱患,提前發布預警信息。完善生鮮乳價格協商機制,建立政府指導、協會主導、乳制品加工企業與奶農參與的生鮮乳價格協商機制,合理制定生鮮乳價格計價標準和生鮮乳收購指導價格。鼓勵乳制品加工企業與養殖場簽訂長期穩定購銷合同,加強合同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杜絕加工企業隨意壓級壓價,限收拒收,維護生鮮乳購銷秩序。
七、加強技術指導服務。發揮畜牧獸醫技術支撐機構、肉牛奶牛產業技術體系、奶業協會、科研院校的技術支撐作用,圍繞優質飼草高效利用和農副產品資源飼料化利用、合理制定存出欄規劃、科學調整牛群結構、精細化飼養管理、肉牛奶牛選種選配、疫病防控等關鍵環節,指導養殖場戶提高飼養管理水平和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實現節本增效。
八、優化項目資金管理。加強部門聯動,強化組織實施,提高管理效能。各市縣要根據年度下達的項目實施方案,綜合確定具體補貼標準和實施要求,縣域內補貼標準應確保統一,組織實施嚴格按照對應的資金管理辦法執行。要加快推進肉牛奶牛穩定保障各項工作落實落細,優化項目建設、驗收和資金兌付等工作流程,確保各項支持政策盡早發揮效益。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鼓勵采取先行撥付項目啟動資金、按照項目進度撥付等方式,加快預算執行進度。財政資金不得以“壘大戶”的形式支持,同一主體不得多渠道享受支持內容、環節相近或高度相關的資金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騙取財政補助,一經發現嚴肅追究責任。鼓勵各市縣在組織落實好現有政策基礎上,結合實際適時出臺區域性的紓困政策,穩定肉牛奶牛產業發展。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來源:省農業農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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