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食品經營許可改革的部署,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科學設定許可準入門檻,嚴格規范許可審查條件,落實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修訂公布了《遼寧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細則》修訂的背景
《遼寧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作為我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工作的重要指導性文件,自2015年實施以來,對規范我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的修訂,食品經營領域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先后出臺,食品經營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層出不窮,《遼寧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已不能完全適應我省食品經營行業發展現狀。為貫徹落實現行法律法規的新要求,適應食品經營安全的新形勢,解決食品經營安全領域的新問題,推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工作更加科學、合理、規范,有必要及時修訂原《細則》,科學設定許可準入門檻,嚴格規范許可審查條件,落實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
二、《細則》修訂的主要考慮
一是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嚴格重點領域許可。強調嚴格學校、托幼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重點從申辦許可主體、標注經營形式、層級對應原則、建立承包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規定。
二是回應社會呼聲期盼,優化許可要求。明確“拍黃瓜”等簡單制售食品安全風險較低食品的,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中標注簡單制售。
三是便利企業發展,打造良好營商環境。規定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或者僅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餐飲服務管理企業,在本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后,即可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經營場所開展已取得許可或者備案范圍內的經營活動。
四是適應改革發展需求,完善新興業態許可。針對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等新興業態,重點從組織機構、人員、制度等方面提出許可審查要求,明確餐飲服務管理公司對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絕對控股其他企業,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對其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新興產業健康發展。
五是加強風險管控,強化主體責任落實。將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有關人員制度、“三防”設施、溫度控制等要求融入許可審查條件中,使其與現行法律法規標準相一致,進一步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三、《細則》的主要內容
《細則》共七章51條。
第一章為總則,共7條,明確了《細則》的設立依據、實施范圍、食品經營許可的審查權限、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的規定。
第二章為許可審查通用要求,共6條,從食品經營企業的人員、制度、經營場所選址與環境、布局流程、設備設施、檢驗等方面作出通用規定。
第三章為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共4條,對于從事食品銷售的經營者從銷售場所和貯存場所、設施設備、散裝熟食等方面作出規定。
第四章為餐飲服務的許可審查要求,共20條,對于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從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專間及專用操作區、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等方面作出規定。
第五章為食品經營管理的許可審查要求,共7條,對于連鎖企業總部和餐飲服務管理企業從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和組織機構、根據經營模式應具備的條件等方面作出規定。
第六章為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共4條,從食品自動設備產品合格證明、放置地點、“三防”規定、清洗消毒等方面作出規定。
第七章為附則,共3條,主要規定小餐飲經營許可另行制定相關規定、《細則》的解釋部門和實施時間。
四、《細則》對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的調整
《細則》將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強化分類許可管理,細化標注內容,明確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者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其中,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標注學校自營食堂、學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托幼機構自營食堂、托幼機構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
《細則》將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規定從事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冷葷類食品制售應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進一步明確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不屬于單獨許可經營項目,需取得冷食類食品制售等相應的經營項目,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中標注簡單制售。
五、《細則》中對食品經營項目的限制性規定
《細則》規定,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并配送給本單位連鎖門店,供其進一步加工制作后提供給消費者。供餐對象為中小學生的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不得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不得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中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六、承包經營企業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具備的條件
《細則》明確承包經營企業應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應按要求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經營規模和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應與擬承包食堂的經營面積、經營項目、供餐人數等相匹配。《細則》還強化對承包經營企業的信用管理,明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跨省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向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和營業執照標注的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七、《細則》其他的優化調整
一是落實《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強化人員和制度審查要求。《細則》明確食品經營企業應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等;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以及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食品經營者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原料供貨商管理評價制度以及退出機制等。
二是強化細化“三防”特別是防鼠設施設備的審查條件。《細則》從排水管道出水口、防鼠板、門縫、天花板、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風口和換氣窗等多處提出防控鼠類等有害生物侵入的設施設備條件。
三是強化溫度控制設施設備的審查。《細則》明確銷售、貯存對溫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在配備相應設施設備的同時,應建立定期校準、維護制度。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運輸時冷藏溫度由以前的保持在10℃以下調整為保持在0℃~8℃。
來源:食品經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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